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
随便借给别人用一用
就能收获一笔“零花钱”
别心动
赚“小钱”要吃“大亏”
近日,由瑞丽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份,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网银U盾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经查,邓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80余万元,其中用于诈骗资金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为图一时之利,随意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账户等,不要因为蝇头小利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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